(2016)赣0727执10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龙南县支行、傅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龙南县支行,傅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10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县。委托代理人钟伟全,系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被执行人傅小芳,女,住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龙南县支行申请执行傅小芳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7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傅小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10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赖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