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申屠雪平、管金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雪平,管金伟,方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申屠雪平,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管金伟,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方淦,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屠雪平与管金伟、方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管金伟、方淦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管金伟、方淦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管金伟、方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主动到庭申报财产,约定管金伟每月支付5000元,方淦每月支付3500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元及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执行费8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申屠雪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管金伟、方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