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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门峡市砥柱铁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砥柱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砥柱铁厂。法定代表人:赵峡,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李大洋,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砥柱铁厂与李大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998)三湖法经初字第362号经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大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三门峡市砥柱铁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李大洋的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已将被执行人李大洋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峰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