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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贺磊、刘如意、刘建军、薛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贺磊,刘如意,刘建军,薛左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13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负责人李志强,系该公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磊,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刘如意,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刘建军,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薛左艳,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贺磊、刘如意、刘建军、薛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候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