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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昌荣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86号罪犯陈昌荣,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陈昌荣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拘役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昌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认真履职,及时汇报小组日常改造情况,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昌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昌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