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永学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永学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10号罪犯郑永学,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永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5年11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以(2009)怀中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永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2011年2月18日以(2011)怀中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永学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怀中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永学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2014年1月23日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永学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怀中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永学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郑永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郑永学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郑永学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4次,余597分。属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病犯认定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永学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没有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鉴于其系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永学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喜华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