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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法定代表人多新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4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6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