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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781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某2,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某3,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某4,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5,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被告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