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盖亚莉与齐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亚莉,齐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3146号原告:盖亚莉,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齐粉玲,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盖亚莉与被告齐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亚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粉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亚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7万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2月19日至实际归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9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按月清息,借款期限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后被告尚能按约定利率每月支付利息3400元直至2015年2月19日止。嗣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齐粉玲未答辩。原告盖亚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原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记卡账户支付利息明细清单4张及本院与被告齐粉玲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盖亚莉与齐粉玲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9日,齐粉玲以其资金困难为由,向盖亚莉提出借款17万元并向其出具制式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款人:齐粉玲,借款利率:月利率2%,期限:一年,借款日期:2014年9月19日,到期日期:2015年9月18日,借款金额:壹拾柒万元整,结息方式:一月清息。出借人:盖亚莉,借款人:齐粉玲,2014年9月19日。”后齐粉玲按约定的月利率逐月支付盖亚莉借款利息共计1.7万元.截止2015年2月19日止齐粉玲再未付息。后经盖亚莉索要本息未果,盖亚莉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有原告提交借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记卡账户支付利息明细清单及本院与被告的谈话笔录加以印证,本院应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正当,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约定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粉玲归还原告盖亚莉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9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齐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唐俊峰人民审判员 任 彩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建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