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与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2078号申请人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工业园区(食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EYM4U。法定代表人李学猛,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19772F。法定代表人詹金龙,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6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