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1117号原告:潘某,住庄浪县。被告:王某,住庄浪县。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潘某负担。审判长闫稳香审判员李君霞人民陪审员柳双喜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