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上微、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上微,于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林上微(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于建全(身份证号码3706321964********),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的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查封;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