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冠达时代奥菲斯商务办公楼5层B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少谦。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法定代表人钟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钟宝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