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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冠达时代奥菲斯商务办公楼5层B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少谦。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法定代表人钟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钟宝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李静、钟宝华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