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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涂丽娜、陈东君与焦宝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丽娜,陈东君,焦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涂丽娜,女,汉族,1950年3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陈东君,男,汉族,1950年4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焦宝峰,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涂丽娜、陈东君诉焦宝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涂丽娜、陈东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牙克石市房产管理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焦士森位于牙克石市建设办事处工业大街建林巷林业二办住宅楼32-2-12(面积49.61平方米,房权证2001-5字第03142**号)所有权过户到涂丽娜、陈东君名下,现已过户完毕。涂丽娜陈东君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