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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与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陈才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陈才平,胡敏翠,宁波奉化建诚陶瓷阀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奉化市建诚陶瓷阀芯有限公司),陈贤建,王再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880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鲒埼村小石井15号。诉讼代表人:陈益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云波,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芳,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陈一村。法定代表人:陈才平,被告:陈才平,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胡敏翠,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宁波奉化建诚陶瓷阀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奉化市建诚陶瓷阀芯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陈三村。法定代表人:陈贤建,被告:陈贤建,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王再浓,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庆,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一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诉被告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陈才平、胡敏翠、宁波奉化建诚陶瓷阀芯有限公司、陈贤建、王再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以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若各被告确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撤回对被告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陈才平、胡敏翠、宁波奉化建诚陶瓷阀芯有限公司、陈贤建、王再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左红卫人民陪审员  马金元人民陪审员  董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印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