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孙建军、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孙建军,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41号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林,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平,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孙建军。被告: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军、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