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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孙建军、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孙建军,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41号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林,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平,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孙建军。被告: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军、威海浩裕酒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乳山市中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