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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占学、田淑山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占学,田淑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9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占学。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淑山,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占学、田淑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占学、田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丁占学、田淑山伙同吕佳(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钳子来到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变电所,用钳子将变电所电缆线沟内未使用的电缆剪断,盗得电缆线596米,并将电缆线抛至该厂墙外。随后,由吕佳取来作案工具三轮车用于运送赃物电缆线,在运送过程中被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75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占学、田淑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证言、证人梅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价格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占学、田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占学、田淑均为主犯。被告人丁占学、田淑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赃物被追回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占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田淑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士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