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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闫贵海与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贵海,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627号原告:闫贵海,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583615436F。法定代表人:闫贵海。原告闫贵海与被告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闫贵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