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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勇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10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张勇,男,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现押于铜仁市大硐喇监狱。本院依据(2016)黔03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勇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37285.0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5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在铜仁市大硐喇监狱服刑,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可供立即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