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文族与索延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族,索延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34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族,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索延豫,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申请执行人何文族与被执行人索延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1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