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4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车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