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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军友与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友,赵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560号原告:徐军友,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告:赵志国,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原告徐军友诉被告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友撤回对被告赵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杜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