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焕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1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焕宇,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焕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焕宇于2017年9月29日20时47分,酒后驾驶棕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竺园北路祥顺康药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1mg/100ml。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焕宇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焕宇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焕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焕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焕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