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陈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陈瞧,成都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法定代表人:崔颖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陈瞧,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审被告:成都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7层2703号。法定代表人:邹健,总经理。上诉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瞧、原审被告成都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旭东审判员 范艾玓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沁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