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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赖国通与周彦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通,周彦达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1976号原告:赖国通,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梁国森,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彦达,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赖国通与被告周彦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赖国通的委托代理人梁国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彦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国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周彦达返还欠款76000元给原告赖国通;2、请依法判令被告周彦达支付利息给原告赖国通(利息计算方法:以7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承租其的塔式起重机用于玉林金域华府项目工地使用。经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结算确认并约定:被告欠其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及2013年8月的塔式起重机租金76000元,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给其,直至还清全部款项。至今被告均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现请求法院支持其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彦达无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借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周彦达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周彦达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对,认为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承租原告的塔式起重机用于玉林金域华府项目工地使用。经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的租金76000元。当天,被告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约定:本人于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承租赖国通塔式起重机用于玉林金域华府项目工地使用;欠付2012年7月至12月及2013年8月份租金共计柒万陆仟元整。此款由我本人逐步还清租金(注:由于本人目前未能一次性付清,以后每月还壹仟元,经济好转后结清此项欠款,不计利息)借款人:周彦达2014年7月15日。至今被告均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供被告立写的《借条》为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其租金76000元及主张被告以7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不按《借条》约定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而且原告要求的利息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彦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作缺席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彦达支付租金76000元给原告赖国通;二、被告周彦达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赖国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7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周彦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燕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人民陪审员  黄君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