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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作祥与惠农区谷来美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作祥,惠农区谷来美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2017号原告:罗作祥,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宁夏石嘴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琦,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惠农区谷来美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农产品加工园市场旁加油站后,组织机构代码:35266902-3。法定代表人:雷万寿,惠农区谷来美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荣,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作祥与被告惠农区谷来美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罗作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作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95.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作祥负担。审判员  连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