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希刚与王宇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希刚,王宇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506号原告:黄希刚,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告:王宇石,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希刚与被告王宇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希刚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希刚诉称:被告王宇石于2016年2月17日向黄希刚借款8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5月20日,经原告黄希刚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宇石立即给付借款8000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黄希刚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告王宇石,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希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原告黄希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英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