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淑兰、熊自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兰,熊自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熊自毛,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淑兰与被执行人熊自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淑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自毛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熊自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熊自毛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自毛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江西高院数字法院查控系统、靖安县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熊自毛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且被另案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熊自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于2017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陈淑兰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自毛的银行存款进行二次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熊自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陈淑兰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熊自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熊自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