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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丽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7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