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赵达开与孙立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达开,孙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赵达开,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立玉,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达开与被执行人孙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孙立玉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孙���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孙立玉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孙立玉动迁款,但该款项尚未发放。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孙立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