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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尚茂与卢冬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尚茂,卢冬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929号原告:韦尚茂,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征,广西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宙,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冬宁,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韦尚茂与被告卢冬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尚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韦尚茂负担。审 判 长  李华思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人民陪审员  罗谊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