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8613吴江市腾楠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腾楠纺织品有限公司,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61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腾楠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15组。法定代表人沈小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修家庄村津围公路北。法定代表人马立明,该公司总经理。吴江市腾楠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腾楠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7668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7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37元,由被告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腾楠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25元,执行费26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英理”,商标号:1113038;“校园自由人”,商标号:6546036,查封、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金富豪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举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调查材料、查封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向申请邮寄了举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