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世华与安阳博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泓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华,安阳博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泓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华。被执行人安阳博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泓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张世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博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泓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安阳博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泓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毕孝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