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清辉与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辉,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473号原告:刘清辉,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秀,衡阳市珠晖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玲,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辉与被告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清辉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俊审 判 员 王小卉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