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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烟台盐业公司福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烟台盐业公司福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笑霖,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盐业公司福山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与烟台盐业公司福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不足;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9月29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烟台盐业公司福山分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已将房产查封,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的房产、土地进行处分,应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要一定周期,在处置成交前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