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建雄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雄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34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建雄(绰号“老米”),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桂平市,2011年9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8日因吸毒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健忠出庭支持公诉,唐建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唐建雄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大道忠尚不锈钢工程部二楼204房间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黄某、蔡某、潘某、赖某,多次在房间吸食毒品海洛因。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唐建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建雄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唐建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建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建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查明,被告人唐建雄和吸毒人员黄某、蔡某、潘某、赖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均呈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唐建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唐建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建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绮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