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全修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全修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31号 罪犯全修亮,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修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6日、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8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全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全修亮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全修亮提请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修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3次,余分198分。原减刑时缴纳罚金1万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意向书、缴款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全修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能履行部分罚金,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属从严掌握减刑罪犯,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修亮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喜华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