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慧珍、周爱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珍,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周慧珍,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周爱民,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周慧珍与宜春市袁州区凌发机械配件厂、殷建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中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自动履行了相应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