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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根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根洋,朱应莉,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根洋,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应莉,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定东定滁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205044—2。法定代表人:韦松,董事长。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5民初3102号(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书字号和名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根洋、朱应莉、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在(2017)皖1125执29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根洋、朱应莉、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8439.01元(写明立案时应执行的金额,与执行通知书上的金额一致),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春附: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