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2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淑霞与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霞,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淑霞,女,汉族,住威海市四方路。被执行人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238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需恢复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