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苏林峰与唐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峰,唐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6515号原告:苏林峰,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苏妹,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世海,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苏林峰与被告唐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薄苏妹、被告唐世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林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5年8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至2017年7月27日为23802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7‰,如被告还款违约,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签约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将50万元借款本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已支付了借款期间利息,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违约至今未付。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及取款凭条各一份。被告唐世海辩称,原告当天将5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后,不到二分钟就将钱转入其他人账户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分户明��对账单一份。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唐世海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及时按约归还,逾期归还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林峰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元,减半收取计55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