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才奇与沙坪坝区自顺康心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才奇,沙坪坝区自顺康心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448号原告:冯才奇,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荧,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坪坝区自顺康心家具厂(业主高和华,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五云山村10社,注册号500106604487810。原告冯才奇与被告沙坪坝区自顺康心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冯才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才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才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才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