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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捆可与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捆可,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树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3333号原告:林捆可,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4号。第三人:邓树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林捆可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邓树钊不服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捆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捆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捆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捆可负担。审 判 长  唐知莹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细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