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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海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浪,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海浪饮酒后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沿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景观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景观大道人工海滩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失控冲落人工海滩堤坝后,轿车碰撞堤坝下的变压器护栏,造成车辆和变压器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何海浪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何海浪于2017年5月25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海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03mg/100mL。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何海浪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海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何海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海浪饮酒后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沿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景观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景观大道人工海滩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失控冲落人工海滩堤坝后,轿车碰撞堤坝下的变压器护栏,造成车辆和变压器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何海浪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5月25日,经传唤,被告人何海浪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检验,被告人何海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03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归案经过;3、被告人何海浪的户籍材料;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5、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证人赖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7、被告人何海浪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海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海浪经传唤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何海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何海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海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姚俊宇人民陪审员  刁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