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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卫国、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卫国,刘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特25号申请人:曾卫国,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人:刘等,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也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曾卫国与刘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经阳江市江城区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等尚欠申请人曾卫国借款90000元,定于2017年11月10日前还款30000元,2017年12月10日前还款30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还款30000元;二、如果申请人刘等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曾卫国有权就全部欠款余额申请强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曾卫国与申请人刘等于2017年10月12日经阳江市江城区诉前联调工作室支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龙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婷书记员  冯奕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