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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军文、李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军文,李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3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包干,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军文,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李学林,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军文、原审被告李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