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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王国贤与龙晓杰、焦凤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贤,龙晓杰,焦凤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559号原告王国贤,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龙晓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焦凤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贤诉被告龙晓杰、被告焦凤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贤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王国贤承担。审判员徐宏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旭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