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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执行颜三红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三红,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颜三红,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青云街13号。被执行人: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法定代表人:孙泽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执行颜三红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由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颜三红借款本息共49446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在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与邵水西路交汇口所建房屋由邵阳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待该房屋完全建成后统一处理,并同意配合参加该处理方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启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