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精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利达钢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精成模具有限公司,湖北鑫利达钢构有限公司,曹恒,鄂州永鑫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精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志刚,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鑫利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古塘村。法定代表人:曹祥利,负责人。被执行人:曹恒。被执行人:鄂州永鑫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平石村。法定代表人:叶才林,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精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利达钢构有限公司、曹恒、鄂州永鑫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鄂02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冷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