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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XX香与刘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香,刘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6319号原告:XX香,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宁,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号。代表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志斌,该分公司员工。原告XX香与被告刘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XX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燕儿 微信公众号“”